太平御览·卷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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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社稷

  《尚书·禹贡》曰:海岱及淮,惟徐州厥贡,惟土五色。(王者封五色土为社稷,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,使立社。)

  又《召诰》曰:越翌日戊午,乃社于新邑,牛羊豕各一。

  《尚书逸篇》曰:太稷惟松,东社惟柏,南社惟梓,西社惟栗,北社惟槐。天子社广五丈,诸侯半之。

  《尚书》曰:汤既胜夏,欲迁其社,不可,作夏社。(言夏社不可迁之义。)

  《周书》曰:诸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