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史·卷七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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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◎刑法三

  刑法有创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东西厂、锦衣卫、镇抚司狱是已。是数者,杀人至惨,而不丽于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极。举朝野命,一听之武夫、宦竖之手,良可叹也。

  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。太史令刘基曰:“古者公卿有罪,盘水加剑,诣请室自裁,未尝轻折辱之,所以存大臣之体。”侍读学士詹同因取《大戴礼》及贾谊疏以进,且曰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。以励廉耻也。必如是,君臣恩礼始两尽。”帝深然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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